著作權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只保護「表現」,不保護「點子」
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
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期限
著作財產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
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
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1.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2.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3.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4.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5.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A. 製造食品
B. 衣服、品常用品
C. 生活用品
D. 住宅設備用品
E. 興趣、運動用品
F. 事務、販賣用品
G. 運輸、搬運機械
H. 電子、通訊機器
J. 一般機器
K. 產業用機械
L. 建築物、土木建築用品
M. 基礎材料
N. 不屬於其它類別的物品
關聯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