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著作權
著作權法(台灣)
著作權法第87條
著作權法§87-全國法規資料庫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1. 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
2. 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
散布
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
3. 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
4.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
5. 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
6. 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
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
7.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
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
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
而受有利益
8. 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
供公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
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
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
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
7、8項的行為人「意圖」
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
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
台湾における著作権侵害対策ハンドブック
https://dl.ndl.go.jp/view/download/digidepo_1164589_po_taiwan_singai_handbook.pdf?itemId=info%3Andljp%2Fpid%2F1164589&contentNo=1&alternative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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