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台灣)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只保護「表現」,不保護「點子」
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
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期限
著作財產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
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
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1.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2.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3.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4.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5.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