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恩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
三項基本原則
1.「國民待遇」原則
對於起源於一個締約國的作品
作者為該國國民的作品,或首次發表是在該國發生的作品
每一個其他締約國都必須給予與各該締約國給予其本國國民的作品同樣的保護
2. 「自動」保護原則
保護的取得不得以辦理任何手續為條件
3. 保護的「獨立性」原則
保護不依賴於作品在起源國是否存在保護
如果某締約國規定的保護期比本公約所規定的最低期限更長,作品在起源國不再受保護
可以自起源國停止保護時起,拒絕予以保護
保護的最低標準
a. 文學、科學和藝術領域內的一切成果
不論其表現形式或方式如何
b. 以下各項權利必須被視為專有的許可權:
翻譯權、改編和編排的權利、公開表演權、公開朗誦權、公開傳播的權利、廣播權、任何方式或形式的複製權、以作品為基礎製成音像作品的權利及複製、發行、公開表演或向公眾傳播該音像作品的權利、表明作品的作者身份的權利、反對對作品進行任何篡改或損於作者名譽或名聲的其他毀損行為的權利
c. 必須保護到作者死後50年為止
對於匿名作品或假名作品,保護期為作品合法地向公眾提供以後5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