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戲著作權訴訟事例
APP抄什麼?
1. 著作權:APP的美術設計及程式碼
2. 專利權:APP的技術
3. 商標權:APP名稱及LOGO
4. 營業秘密:APP不可讓他人知道的事,例如程式碼,演算法
5. 公平交易法:APP整體的設計及給消費者的感受(表徵)
「我們都知道神魔之塔是抄龍族拼圖的,他們在初期甚至完全一樣,那為什麼龍族拼圖不告?」
這個問題引發了全場的思考,我們都說他們二個遊戲完全一樣,那一樣在哪?
Ant提出幾個會侵權的「一樣」:
2. 圖片一樣?(著作權法)
3. 音樂一樣?(著作權法)
4. 排版一樣?(專利權法)
7. 竊取商業機密?(營業秘密法)
8. 用戶混淆?(公平交易法)
從這裡我們就可以發現,其實神魔做了很多「小」改變,他重畫、重選音樂……
就是這些小改變,讓他和龍族拼圖「不一樣」。
只要後起者重新做,就算起點一樣,做出來的東西如果能有不同之處就可以繼續做。
不過如果已經相似到會混淆到了消費者的基本認知,
或是有偷圖、偷文的行為(從公平交易法角度出發),
就像Mino對Tetis在俄羅斯方塊中地位的直接取代,
直接造成消費者無法辨識兩者,那才會侵權。
法庭認為被告遊戲的角色外觀、角色職能、角色表現皆與原告遊戲相同
判決被告遊戲侵犯了原告遊戲的著作權
1982 Atari《Pac-Man》控告飛利浦《K.C. Munchkin》
進入與離開出入口的設定仍在可預見的設計範圍內
控制角色吃下藥劑後有 5 秒鐘可以追趕幽靈的設定,以及變身後的表情變化都與原告遊戲相似
於表達上具有相似性
法庭判定 K.C. Munchkin 侵犯了 Pac-Man 於藝術表現上的著作權
1994 Capcom《Street Fighter》控告Data East《Fighter's History》 原告遊戲表現為低原創性、容易想見的設定
戰鬥動作亦不符合藝術性的表現
僅有魔術動作符合標準,但被告遊戲中並無此動作
判決為無侵害著作權
受保護的要素構成整理
1. 遊戲概念
規則、功能
原則上不是保護對象
亦有「具有創意性的組合遊戲規則」作為表現的例外
若能在這點上做出區分、強調具有創作性的表現,至少能夠保護創作性的表現部份
2. 遊戲構成、設定構造
十分表現出創作性的表現時,則有保護的可能
若是遊戲設定越特異,角色的創作性表現保護範圍便會越廣
3. 角色美術
對於以前未曾出現過的角色的相似仿製案例,有保護的可能
4. 角色動作
角色可做出的動作
亦或是於限定狀況中做出的表現
雖然難以受到保護,但難以預測的奇異動作或是表現則有受保護的可能
夢幻西遊
2014
1979
1999 三國志III事件
1983 パックマン事件
2001 ときめきメモリアル事件
kujakujira.icon
コナミさんめっちゃ訴えとるや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