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
1.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3.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散布於眾的意圖」
分散傳布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的目的
但不需要達到眾所周知的程度
「故意」
行為人對於自己所為指摘或傳述之行為,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具有認識,並進而付諸實現
本人是否相信其指摘或傳述之事實為真實,則非所問
「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有使他人名譽產生負面評價的具體事實
他人的社會評價,是否真的因此產生負面影響,則非所問
必須是「具體事實」
如果只是「個人意見或價值判斷」的表示,則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而非本罪 「被告不自證己罪」
由法院進行調查事實的真相
行為人不是故意捏造虛偽事實,或並非因為重大的過失或輕率而致其陳述與事實不符,不構成本罪
如果僅為涉及個人私德,亦即個人私生活之事項,與公共利益無關
縱使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最後證明與事實不符,仍然構成誹謗罪
對於涉及個人私德,但與公共利益有關之事,例如論及政府官員因酗酒而延誤公務
如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縱使事後證明其為不實,仍然不構成誹謗罪
第三十四章 名誉に対する罪
名誉毀損罪
第二百三十条
侮辱罪
第二百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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