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
2.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
經權衡
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
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
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
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
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
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 詹森林
古典自由主義下之自由市場理論,係假設市場之一切參與者具有相同能力,並得理性行事 但真實情況並非如此;每個市場參與者之能力、地位、條件並非皆屬均等
透過經濟學、行為科學之研究,更已證實市場參與者並非均能基於理性做出決策
放任自由競爭,難免發生「市場失靈」現象
故為確保市場良性競爭,有必要採取規制措施
咒罵、扣帽子、抹黑、人身攻擊、歧視性言語、污言穢語等「辱罵型人身攻擊」言論,通常與議題本身無關
且阻斷正常之意見溝通,欠缺追求真理之正面價值
侮辱型言論性質上乃低價值言論,與高度價值之政治性言論迥然不同,根本不具「國家應予最大限度保障」資格
単なる罵倒↓
HATE SPEECH ‼‼‼↑